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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
第一节 自治地方的建立
五峰自古就是土家族聚居区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有600多人自发申报为土家族成份。1980年5月下旬,邻县鹤峰举行土家族自治县成立庆祝大会,五峰县革委会主任、县委副书记白全胜应邀率团前往祝贺。与鹤峰相邻的湾潭区有200多名土家族群众相互邀约,冒雨步行一百多华里,赶赴鹤峰县城参加大会。当时湾潭年近八旬的傅仁山老人说:“鹤峰有土家族,也少不了五峰。唐、向、傅、柳四大姓最早落籍湾潭,挽草为记,都是容美土司的后人,论土家,我们是最合格的。”宜昌市文联副主席、民间文学专家王作栋在五峰工作期间,十分注意搜集县内土家族源流情况,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他即拜托师友从武汉大学图书馆复印五峰第一本《容美纪游》交县有关部门收存使用;1980年5月利用调查五峰苏区斗争历史的机会,他撰写《五峰土家族部分线索》,印发调查组全体人员,并提交县委县政府决策参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认民族成份问题受到党和国家殷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将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81年3月,中共宜昌地委统战部部长来五峰,带来了落实民族政策,确认民族成份的重要意见。县委统战部将这些意见对各级领导干部广为传达和宣传,并开始深入基层调查取证。
1982年1月,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国家民委下达《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5月,中共宜昌地委统战部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民族成份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此时,省民族事务处领导再次来到五峰检查督导,在县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邓士林等人陪同下深入到湾潭、水浕司、红渔坪等实地考察;县委统战部亦很快向县委、县政府写出《关于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切实搞好恢复和改正民族成份工作的请示报告》。
对于恢复民族成份,县内部分干部群众有思想顾虑:一是受历史上对少数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影响,怕承认土家族成份后吃亏;二是误认为“田土王是恶人”,怕算历史旧帐;三是误认为土家族与汉族没有多大区别,重新落实民族成份是多此一举。因此,县委要求统战部牵头,各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工作:大讲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大讲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大讲土家族人民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贡献;大讲加强民族团结的伟大意义;大讲五峰土家族的历史依据和认定民族成份的政策原则,具体界限以及申报、登记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逐步统一了思想认识。
1982年6月30日,全县统一进行民族成份登记。申报为土家族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62.3%。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不属于土家族的群众随大流报为土家族,同时也有少数确系土家族的群众未申报。为此,同年10月,县委统战部派出工作人员,再次深入到村组,登门串户,查考有关墓碑、谱书,拍摄各类图片120多幅,抄录具有重要考证价值的碑文15篇,查阅具有参考意义的谱书7部、史志典籍28部(册),发掘重要民族文物31件,从而掌握了鉴别民族成份的真凭实据。大量史料证明,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前,五峰大部地区属容美土司所辖,乾隆元年始设县治;在16个乡镇中,时有10个为土家族聚居区,余为散杂区。通过复查确认全县实有土家族10992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8.37%,其他少数民族59人。11月底,县委、县政府向省、地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五峰县基本情况及当前民族工作的报告》。
1983年5月,受国家民委委派,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处,宜昌地委统战部及中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的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民族工作调查组,由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马维清率领来五峰。中央民族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炬堡和中南民族学院副教授刘孝瑜随同来县,共同对五峰土家族的历史源流、疆域沿革、语言文化 、文物古迹、风情习俗、民族意识及当前工作进行考察取证后,调查组向省委统战部呈报《关于五峰土家族成份恢复工作的调查报告》,确认五峰属于土家族聚居区。6月下旬,五峰正式向省委、省政府呈送《关于成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五峰土家族情况的材料附件,由县委副书记曹家松和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席焕卿专程赴省、地汇报。再由省委、省政府呈报中央。
1984年7月13日,国务院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正式批准设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撤销五峰县”。省财政厅、省民委当年即拨付国家民委分配给我县的20万元发展资金,五峰人民首次享受到国家的民族政策照顾。同年,县委研究决定,增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归口县委统战部管理。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县成立的筹备工作,县委于1984年8月专门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进行部署,报经省、地委同意,确定于当年12月12日在县城隆重举行庆祝大会。为此,成立由县委副书记曹家松任筹委会主任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成立筹备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后勤、保卫4个工作组和办公室。
9月上旬,组成由县委副书记雷明定、副县长宁定中带队的汇报组,赴武汉、北京,向省政府和国家民委汇报五峰的基本情况及自治县成立大会筹备事宜;组成由县委副书记曹家松带队的考察组,前往鄂西、湘西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洲考察学习。
经过4个月周密筹备,12月1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成立庆祝大会隆重举行。县城张灯结彩,红旗招展,到处洋溢着欢乐的气氛。出席盛会的有中央及省、地各级领导机关分别组成的代表团,建国前后曾在五峰战斗过的老同志及本县在外地工作的同志等全国各地贵宾,加上自治县干部群众代表共5000余人。庆祝大会宣读了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等领导机关的贺电;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代表马寅及湖北省副省长、代表团团长王利滨等发表了热情、洋溢、鼓舞人心的讲话;大会共收到贺电、贺信100多件,锦旗及各类纪念品220余件。自治县首任县长文万照身着传统的土家族服装热情致辞,衷心感谢党和国家的关怀,并号召全县各族人民加强团结,为建设美丽富绕的新五峰而奋斗。
第二节 自治机关建设
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9月中旬至11月10日,选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首届人大代表146名,其中土家族代表占代表总数68.49%。随后于11月26日至29日,召开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开辟了自治县建设的新纪元。届内分别于1985年、1986年和1987年召开第二、三、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相关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此后历届相同,不另记述),其中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兴建革命烈士陵园和将12月12日确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的决议。第四次会议批准“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通过《关于维修革命遗址遗迹和重要民族文物的决议》。
1988年1月,召开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自本届起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届内举行3次全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兴建锁金山水电站”议案;第三次会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召开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嗣后,分别于1991年3月、1992年8月和1993年3月召开自治县三届第二、三、四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选举出席宜昌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人。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复。
1994年1月,召开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嗣后,分别于1995年、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召开自治县四届第二至五次会议。第二、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规划纲要以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管理条例》。第四次会议选举出席宜昌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名,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条例》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1999年1月,召开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嗣后,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召开第二至五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次会议鉴于农村税费改革即将在全国普遍推开,审议通过关于撤回报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情况报告。第四次会议上审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复。
2004年1月,召开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审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正案》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自治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刘世林任常委会主任,刘宏庚、伍清廉、李茂修、鲜于景芬(女)任副主任,马协德等10人为委员。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宁定中,副主任伍清廉、刘宏庚、许楚安、罗官章、屈克义、滕树华和委员王功悌(女)等8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宁定中,副主任罗官章、周世祥、屈克义、胡泽普、滕树华,委员文万金等9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邓立新,副主任王远腾、王勋尧、宁邦彦、李趾麟、罗官章、周世祥,委员丁祖荣等8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久,副主任王勋尧、王远腾、裴德重、宁邦彦,委员毛先富等12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邹正金、常务副主任刘学华和副主任赵铁军、宁邦彦、杨万太,委员朱圣林等14人。
休会期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
自治县一届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1月设置办公室和财经、法制、民族、教科文卫等4个工作委员会。1986年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考察川、黔、湘和东三省民族及地方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启动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1987年2月第14次会议,通过《严格保护后河、柴埠溪稀有珍贵野生植物的暂行规定》。同年5月第15次会议,成立自治县换届选举委员。1987年8月第17次会议,成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
自治县第二届人大常委会,1989年5月第9次会议,通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和监督更加规范、科学。1990年8月上旬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自治县第三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第3次会议,听取锁金山工程建设情况报告,通过《进一步抓好锁金山水电站工程》决议;9月第5次会议,听取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1992年5月第10次会议,成立《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条例》起草委员会。1993年9月第18次会议,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自治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3月第2次会议,听取《自治县林业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立法筹备情况;第4次会议听取自治县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情况,决定10月16日召开庆祝大会。第5次会议听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1995年1月第6次会议,审议《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草案;5月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自治县水电管理条例》的议案; 9月第11次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1996年5月第16次会议听取《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的报告》和《关于中纤板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9月第18次会议,就湾潭镇二选举区选举人大代表中违犯选举法一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当即组成工作小组调查,并在第20次会议上作专题调查情况汇报。1997年5月第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议案;11月第26次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自治县水电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依法治县的决定”和实施《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议案。1998年3月第30次会议听取《速生丰产林建设情况的报告》和对其视察的报告;第31次会议决定《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布施行;7月第32次会议决定《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第2次会议听取《1999年度中纤板原料林基地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成立《自治县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自治县农村经营管理条例》起草委员会;9月第3次会议听取《1999年全县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三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土地管理法执法情况》等报告,通过《关于在五峰镇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9月第4次会议通过《自治县财政预算审批监督暂行办法》。2001年3月第17次会议审议制定《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县后河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议案;2002年6月第28次会议决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自2002年8月21日起施行;审议《自治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3月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正案》、《<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议案;通过《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作出“着力构建绿色五峰”的决议;5月第36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防治“非典”情况报告以及关于保护境内文物和发掘抢救民间文化的议案。
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7次常委会议,其中,第3次常委会通过《<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04年4月8日起施行,《<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正案》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治县乡村公路实施办法》和《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三、自治县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工作变化和需要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并依法进行监督。
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土家族干部文万照当选为自治县首任县长,宁定中、彭天相为副县长。
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文万照为自治县县长,杨福传、周世祥、胡兴跃、黄昌惠、谭徽在为副县长。1989年12月,人大常委第12次会议首次听取自治县监察局等6位局长的工作述职,并予以评议,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的跟踪监督。
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县长文万照,副县长杨福传、李先龙、武显维、周家宝、胡兴跃、黄昌惠、谭徽在。
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县县长李盈奕,副县长向家玉、刘彦才、许天全、杨福传、李先龙、季建国、郑昌毅。
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县县长刘彦才,副县长蔡永强、赵吉雄、郑昌毅、向丽、刘忠义。2000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县司法局等6个局局长进行述职评议;11月第32次会议听取并评议县人事劳动局局长向常勇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孙朝新的述职报告。
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县长王仁俊,副县长张白华、孔福生、宁本新、黄学。
第三节 法制建设
一、机构沿革
建国初期,司法行政业务由县政府司法科兼管;县人民法院成立后,由法院兼管。1981年成立五峰县司法局。1984年10月更名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1985年起先后建立水浕司、白鹿庄、仁和坪、长乐坪等4个区司法办公室;1987年6月以后,建乡镇法律服务所14个,自治县司法局与乡镇实行双重领导。1996年以后,在全县8个乡镇相继设立司法所。1997年10月,自治县公证处明确为局直属公证机关。
1989年3月,自治县政府设立法制机构——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1990年5月,更名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主管自治县政府法制工作。2001年12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升格为正科级行政单位,属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主管全县政府法制工作,其主要职责未变。
二、宣传教育
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1年至2005年,向全县发行法制公开刊物107.6万余份,上法制课1096场次,主办法制宣传栏840期,出动宣传车和利用有线广播5886次,法律咨询279次,采写或发表法制新闻报道840篇,印发简报420期、6.4万余份,印发法制宣传资料36.3万余份。通过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推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深入发展。至2005年底,群众共扭送违法犯罪分子821人到政法部门处理,检举揭发犯罪线索840条,促使犯罪分子1761人投案自首,促进了社会治安情况的稳定和基本好转。
1985年9月,成立“自治县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随后拉开了阶段性法律常识普及序幕。从1986年开始,开展“一五”、“二五”、“三五”和“四五”法律常识普及教育,全县有42.7万余人次参加学习《宪法》、《<宪法>修正案》、《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涌现了一批受到全国、省、市表彰的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原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吴诗权,县公路段职工李作才作为“一五”普法先进个人受到省普法领导小组的表彰;县司法局宣教股被评为全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渔洋关镇在“二五”普法教育中,表彰为全国普法先进单位。
三、人民调解
自治县人民调解工作原由县人民法院负责,1981年后,其调解职责移交县司法局。截止2005年,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24个,配备调解人员967人,直接调解民事纠纷62080件,累计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恶化事件185件245人、民转刑案件625件92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50件和群体性上访475件5780人。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由乡镇司法所负责,全县行政村普遍建立村民调解委员会,并坚持每年分乡镇进行一次村级调解主任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实现由行政手段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在全县推广水浕司法律服务所创造的“民间纠纷信息网”和仁和坪镇构筑的组调解员、村调委会、镇司法所调解“三道防线”经验。1988年12月,红渔坪乡九孔村调解委员会和牛庄乡横茅湖村调解委员会主任丁贵章被省司法厅表彰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针对跨县市边界纠纷难以处理的实际,自治县和周边省县市区实行联防联调。1990年8月,由湖南省常德市司法局发起在石门召开湘北鄂南八县市(湘:石门、澧县、安乡;鄂:鹤峰、五峰、松滋、公安、石首)跨省民间纠纷联防联调会议。会议就边界民事纠纷调处形成共识,达成相关协议。至1998年1月,湘北鄂南八县市先后8次召开联防联调工作会议,使边界民间纠纷调处得以规范,有效地维护了边界稳定。
四、公证律师
1981年5月、8月,相继成立五峰县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后更名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到2005年底,全县有近20人取得律师资格,半数在五峰从事专兼职律师工作。
1993年4月,自治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第一律师事务所”;8月,自治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在渔洋关镇挂牌成立,后改为天池律师事务所和曦晨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8月起,两所顺利实施脱钩改制,2003年1月合并为德豪律师事务所。1981年至2005年,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50宗,民事纠纷代理760宗,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50宗,代写法律文书1200件;自治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文书27610件,其中经济公证7680件、民事公证19930件、接待群众来访12450人次。
在依托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对外开展法律服务的同时,相继成立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渔洋关法律服务所和楚云法律服务所。三所人员对外开展一定形式的法律服务。
2000年12月,成立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县司法局二级事业单位。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委派、统一档案管理的“四统一”管理模式,至2005年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74件,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120多万元。特别是2005年春节期间,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外出务工人员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弱的特点,印发《外出去打工,法律伴你行》宣传资料3万份,公开咨询电话,发到城渔两镇的车站和外出务工人员办证窗口,使中心成了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学法懂法的“娘家”后台。
第四节 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平等 自治县成立后,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自治县首届146名人大代表中,土家族代表占代表总数68.49%,土家族干部文万照当选为自治县首任县长,此后历任县长均为土家族人。2005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5人中,土家族2人;自治县正副县长9人(含2名县长助理)中,少数民族4人;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4人中,土家族3人;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4人中,土家族2人;本届政府组成人员29人中,土家族17人,占58.6%;全县4400名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2565人,占58.3%;县级领导31人中,少数民族15人,占48.4%;科级干部558人中,少数民族284人,占50.9%;一般干部3811人中,少数民族2477人,占64.9%;高级职称154人中少数民族58人,占37.6%;中级职称1694人中,少数民族1220人,占72%;初级职称1166人中,少数民族708人,占60.7%;1736名教师中,少数民族1285人,占74%;卫生及其他科技人员1278人中,少数民族701人,占54%。
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自治县成立后,涌现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1988年10月,自治县红渔坪乡九孔村党支部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牛庄乡党委副书记庞永花(女)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1994年9月,傅家堰乡乡长向丽(女)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并作为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人物代表出席表彰大会,参加国庆45周年观礼活动,同时以土家族代表身份参加由国家民委组织的“中国少数民族优秀青年访日团”赴日友好访问;1999年9月,县委书记李盈奕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并出席表彰大会,受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接见,同时参加国庆50周年观礼活动;2005年5月,县委书记邹正金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1994年7月,自治县民委主任陈丕善被评为湖北民族宗教工作先进个人。1998年12月,自治县民委主任孙朝新被国家民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傅家堰乡政府被国家民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2000年9月,宜昌市委、市人政府召开“宜昌市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中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员会等8个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8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民族互助 自治县成立以来,省、市党委政府及各部门,情系少数民族群众,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谋献策,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尤其是从1994年起,省市相继派出工作队帮扶五峰,有力促进该县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湖北省委、省政府自1996年先后派出省财政厅、省民宗委、省科委、武钢集团公司、清江开发公司、省化学研究所、省植物研究所、省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工学院等单位帮扶五峰,截止2004年累计帮扶资金1.2亿元,捐物资折款405万元,选派专业技术人员158人次,引进项目210个。宜昌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要求,自1996年先后确定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路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峡建行、市广播局、市科委和当阳市等33个单位和部门合力帮扶五峰,其中20多个单位先后派驻农村工作队驻点工作;截止2004年累计帮扶资金5221万元(其中有偿资金2411万元、无偿资金2564万元、物质折款246万元),帮扶项目368个,引进项目34个,引进技术人员90人次,培训基层和农村“科技明白人”5238人次。
第五节 人民生活
五峰人民的生活,与50多年前相比,特别是与民族区域自治前相比,发生历史性巨变。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资产持续增加,住房、教育、电脑、股票、娱乐、旅游已成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中投资或消费的主要内容之一。到2005年,五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610元,是1978年人均206元的32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98元增加到2005年的1798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1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51元;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5.9943亿元,比1978年增长60倍。
五峰居民消费结构亦发生很大变化。在居民全部消费支出中,反映基本生存需要的食品、衣着和基本生活用品支出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而体现发展与享受需求的住房、交通通讯、医疗保健、文教娱乐等项支出比重迅速上升,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吃好、吃精、注重营养、追求舒适便利倾向更加明显;农村居民食品消费中主食消费下降,动物性食品消费增加。穿着由单调、低档向多样、中高档转变,凸现个性化消费特征,成衣消费比重显著增大。
城乡各族群众的住房、交通和通讯条件大为改善。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拥有量进一步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大屏幕、高清晰度彩电,新型大容量节能冰箱,低噪音全自动洗衣机已成为城镇居民家电更新的首选目标;家用空调器、家庭影院、淋浴热水器、中高档家具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小汽车、摄像机、电脑、健身器材也开始加速进入五峰家庭。
在物质生活日渐丰富的同时,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进一步充实。居民用于陶冶情操、增进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保健、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稳步增长,用于子女非义务教育和自身再教育的支出大幅度提高。巴山舞等颇具民族特色的舞蹈已成为五峰街头常见的民间文化娱乐活动,乒乓球、篮球等业余比赛场面火爆。专业美容院如雨后春笋出现在五峰城乡街头,定期护肤已成为五峰女性的新时尚。2003年,自治县人民医院以引进CT和彩超设备为标志,诊疗水平大为提高。2005年自治县卫生机构(含诊所)230个,医院、卫生院床位369张;卫生技术人员511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在五峰农村有了一定基础,全县104个行政村中69个村设有医疗点,占行政村总数的66%。随着医疗保健机构的建立健全,以及人们卫生习惯的逐渐养成,全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以前的35岁提高到2000年的72.36岁。由国家拨款兴建的自治县疾控中心和传染病房建设项目于2004年竣工,标志着全县卫生预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及卫生监督和防疫网络业已形成。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从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权益也得到保证。到2005年底,全县有5708名职工和1829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占应参保人数的91.0%。
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到县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成为覆盖该县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险制度。到2005年底,全县有9089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占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52.8%。
为了缓解就业矛盾,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劳务市场化管理,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2005年,全县城镇从业2028人,有1506人实现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在各类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到2005年底,全县参加失业保险6023人,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823人。通过实施“阳光工程”等项目,积极开展技能培训,让农民走出大山,大力发展打工经济,仅2005年全县农民外出打工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成为五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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